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城乡韧性与防灾减灾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的领导,遵守《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挂靠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由国内外从事土木工程和防灾领域的相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及防灾减灾团体,以及在专业技术领域富有经验的专家、学者、工程师、工作人员和学生自愿组成。英文名为: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silience for Urban and Rural Engineering,China Association for
Disaster Prevention,简写为DPRURE。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思想,广泛团结国内外从事城乡韧性与防灾减灾事业的各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韧性城乡”科学计划,全面认识和解决该领域的关键科学问题和技术难题,发展地震灾害控制和预防技术,提升城乡抗震韧性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提升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为社会各界搭建城乡抗震韧性与防灾减灾的科学研究联盟和学术交流平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按照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要求,本会的业务范围包含:
1.依据防灾减灾领域的国家要求和社会需求,围绕韧性城乡建设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认真谋划工作格局,组织开展国内外城乡韧性与防灾减灾工作发展战略研究、标准体系研究、重大科技项目申报等;
2.大力开展行业活动,积极组织学术活动,交流城乡韧性最新研究成果、防灾减灾技术和灾害管理经验。组织协调多学科、多部门的灾害调查、考察、研究和对策研讨;
3.接受政府及其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划和政策战略的编制、修订和评价等工作,进行行业项目论证,技术成果鉴定,灾害评估,相关技术职称评定,防灾科技文献和标准评审,组织防、抗、救灾对策、灾后恢复和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方案论证,积极组织开发、转让有效的减灾科学技术成果,开展城乡韧性与防灾减灾相关业务的科学咨询;
4.组织编制发布中英文的国家城乡韧性与防灾减灾计划白皮书,促进设立“韧性城市”论坛;
5.经协会授权或批准,建立常态化的城乡韧性与防灾减灾学术研讨会议制度,编制年度工作推进进展报告;
6.经协会授权或批准,与地方政府合作推进示范韧性城乡的遴选、规划、建设与评估等;
7.积极向协会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相关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权益,热心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
8.大力开展行业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出版有关城乡韧性与防灾减灾专业的教育培训书籍;
9.积极参与及组织行业优秀成果评选;
10.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动建立并完善城乡韧性与防灾减灾职业道德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健康良好的行业环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设立组织机构。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主任委员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秘书长负责本会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科技发展部,负责具体日常事务性工作。本会住所:黑龙江哈尔滨学府路29号。
第四章 委员
第六条 本会的委员分个人委员和单位委员两种。前者为从事城乡韧性与防灾减灾工作的科技人员、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学生;后者为与城乡韧性与防灾减灾工作有关的部门、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委员和单位委员需按照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办理入会手续,批准加入协会后,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正式个人委员或单位委员。
第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会规章制度,执行委员会决议;
2.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
3.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单位及社会的城乡韧性与防灾减灾相关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委员退会应事先向协会递交书面声明,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单位委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委员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五章 委员会议
第九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 会议的议程为规划长远目标,总结上一年度的工作,讨论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决定重大事宜,审议经费使用情况,听取秘书处工作报告。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一条 本会业务经费的来源渠道主要是:相关部门的资助、会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个人的募捐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本会业务经费管理按照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会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8年11月29日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灾协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秘书处。